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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和继父离婚后,我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小张与小芳于1984年结婚。小芳与前夫所生之子小李与小张、小芳共同生活。1991年,小张与小芳协议离婚,约定:小芳与前夫所生之子小李由小芳抚养,小张不承担抚养费用。2016年小张死亡,未留有遗嘱。小李作为与小张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继承小张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小张与小芳结婚后,小李确实与小张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但是,小张与小芳离婚后,小张不同意继续抚养小李。此情况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而且,在小张与小李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直至小张病故,期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往来。故而,法院认为,小张与小李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小张与小芳离婚后不再抚养小李,以及小李成年后未履行赡养小张的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张与小李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李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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